10月18日|證監會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經查,證監會發現海通證券在部分項目中履職盡責不到位;投行立項環節把關不嚴;質控、內核核查把關不嚴;投行業務信息管理系統建設不完善。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證監會要求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
新聞來源 (不包括新聞圖片): 格隆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