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及,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15%。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於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下同),对单户用於生产经营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该办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优化单户贷款余额上限标准,突出小额及分散的业务定位外,还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规范外部融资,严格「1+4」融资杠杆倍数指标,以及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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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还提及,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及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购买除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外的金融产品。(t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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