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提出,上市公司申请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的,应当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涉及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重大缺陷、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等进行自查并对外披露。
意见并提出,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涉及盈利预测的,应当客观、审慎,充分说明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及可实现性,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同时,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破产重整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相关内容《公司业绩》中国食品(00506.HK)半年纯利4.81亿元人民币升19% 不派息
指引还提出,明确重整投资者股份锁定期限,为确保重整後公司股权、经营相对稳定,要求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得少於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得少於12个月。该指引对重整转增股份数量进行规制。要求公司根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的用途、目的、必要性等审慎、合理地确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量,明确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10股转增15股,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者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
指引还对重整投资者获得股份价格进行规制。重整投资者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於市场参考价的50%,引导重整投资者通过改善公司经营情况实现协同发展。明确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
此外,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於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於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讯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纪要还提及要强化讯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以及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
相关内容海南去年离岛免税购物金额309.4亿人币
该纪要表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有利於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又要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规避市场出清,以及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ta/w)
AASTOCKS新闻